一、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管理,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,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。
二、考生凭本人《准考证》和本人“居民身份证”(现役军人持“军官证”或“文职干部证”),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。
三、考生不得携任何书刊、报纸、稿纸、资料、通讯工具(如手提电话、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、传送设备等)或有存储、编程、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、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。只准带必需的文具,如画板、颜料、涮笔筒、画笔等画具及其他考试必备用品。
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、用品等。
四、考生入场后,对号入座,将《准考证》等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。
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,可举手询问;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,不得向监考员询问。
五、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,考生不得拆启试题。
六、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,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。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,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。
七、考生不准在试卷上署名及作任何标记,否则答卷作废。
八、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,不准吸烟、不准喧哗、不准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、打手势、做暗号,不准夹带、旁窥、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,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。如发现作弊,取消其考试资格。
九、考试终了时间一到,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,并将试题、试卷放在指定位置。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,方可逐一离开考场,试题、试卷和草稿纸不准带走。
十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,有违纪、作弊等行为的,将按照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进行处理并计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。